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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2007年7月24日
        卫生部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并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并规定了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频度,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等情形时的用人单位的安置、处理和报告等义务做出规定。《办法》明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其所在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承担;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义务和时限和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办法》还将《放射工作人员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项目,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以便及时、动态记录劳动者接受放射防护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办法》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及其评价分析、健康监护等管理内容与新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保持一致,也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近年的出版物相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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